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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行提供職安衛服務的雇主

法律並未要求職業安全衛生服務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外購。在特定條件下,雇主或雇主代表可以自行提供。本頁就是為這種情形—以及它的界線—而寫。

本頁是為自行提供服務的雇主而寫,不是為自由接案的專業人員。凡有指派專業人員或醫師者,雇主也必須提供他們所使用的工具;法律另有明文規定。

法律承認的兩條路

第一條路以證書為基礎:具備所需資格與證書的雇主,得在考量危害類別與勞工人數後,自行承擔服務的提供。

第二條路不需要證書,但三項條件必須同時成立:工作場所勞工少於 50 人、屬於低危害類別,且雇主或其代表已完成主管部會公告的訓練。三者缺一,這條路就不會開。

第二條路帶有法律明定的例外:僱用前與定期健康檢查及檢驗不在其內。健康監控的這一部分仍然需要醫師。

今天卡在哪裡

走這條路的雇主自己做事,但紀錄通常留在檔案裡:一個主題一個資料夾,每個資料夾裡又是不同版本。過一陣子,沒人記得哪一份才是最新的。

日期只能靠人記住。當訓練換證、檢查週期與健康檢查日期沒有集中在一處,過期的日期往往要等到稽核或事故才被發現。

條件會悄悄改變:人數增加,或危害類別變動。當開啟這條路的條件消失時,改變的不是義務,而是履行義務的方式。

這條路的界線

三項條件只要少了一項—人數達到 50 人,或工作場所離開低危害類別—服務就必須改由指派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與工作場所醫師,或改為外購。

僱用前與定期健康檢查及檢驗,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在這條路的範圍內;那部分是醫師的工作。

指派專業人員後,提供軟體的一方並不會改變:法律另有明文,雇主須提供受指派者履行職務所需的工具、設備、場所與時間。

下表列出這條路的依據與界線。各列均取自已下載的原始法規文本;本表不是合規聲明。

從哪裡開始

最先建立的通常是工作場所本身與它的風險評估;教育訓練與檢查紀錄再放在上面。

試用頁面說明試用怎麼運作,定價頁面列出各方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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