個人使用
自行提供職安衛服務的雇主
法律並未要求職業安全衛生服務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外購。在特定條件下,雇主或雇主代表可以自行提供。本頁就是為這種情形—以及它的界線—而寫。
本頁是為自行提供服務的雇主而寫,不是為自由接案的專業人員。凡有指派專業人員或醫師者,雇主也必須提供他們所使用的工具;法律另有明文規定。
法律承認的兩條路
第一條路以證書為基礎:具備所需資格與證書的雇主,得在考量危害類別與勞工人數後,自行承擔服務的提供。
第二條路不需要證書,但三項條件必須同時成立:工作場所勞工少於 50 人、屬於低危害類別,且雇主或其代表已完成主管部會公告的訓練。三者缺一,這條路就不會開。
第二條路帶有法律明定的例外:僱用前與定期健康檢查及檢驗不在其內。健康監控的這一部分仍然需要醫師。
今天卡在哪裡
走這條路的雇主自己做事,但紀錄通常留在檔案裡:一個主題一個資料夾,每個資料夾裡又是不同版本。過一陣子,沒人記得哪一份才是最新的。
日期只能靠人記住。當訓練換證、檢查週期與健康檢查日期沒有集中在一處,過期的日期往往要等到稽核或事故才被發現。
條件會悄悄改變:人數增加,或危害類別變動。當開啟這條路的條件消失時,改變的不是義務,而是履行義務的方式。
在 Optifora 裡怎麼運作
建置維持精簡:同一套產品的同樣紀錄,只是縮到單一工作場所的規模。
下表列出這條路的依據與界線。各列均取自已下載的原始法規文本;本表不是合規聲明。